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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首例違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
生態環境部發布消息稱,近日,全國首例因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(ODS)構成環境污染罪并判處刑事處罰的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宣判。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明禾公司”)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違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(CFC-11,俗稱氟利昂)生產組合聚醚,被地方法院以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。
2019年6-8月,生態環境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ODS專項執法行動,并派出11個工作組對ODS重點省市開展專項檢查。其中,浙江工作組在對明禾公司的突擊檢查中,發現企業臺賬的原料入庫單上有異常,并在部分手寫的生產配方便條上多次出現CFC-11記錄,而該公司2017年通過的環評審批文件上明確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、一氟二氯乙烷(HCFC-141b)發泡劑等原料生產并銷售組合聚醚。生態環境部執法局立即將明禾公司涉嫌違法采購CFC-11生產組合聚醚的線索轉交地方,并多次指導、協調地方辦理該案件。當地政府也高度重視,立即成立專案組并啟動聯合辦案機制,公檢法環等部門緊密配合全力偵辦。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,辦案人員克服重重困難,查清明禾公司近3年來違法采購并使用849.5噸CFC-11生產組合聚醚的犯罪事實,并先后趕赴江蘇、河南、山東等地將上游CFC-11供應商韓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歸案。
目前,該案件由德清縣人民法院宣判。明禾公司因違法使用CFC-11生產組合聚醚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70萬元,追繳違法所得140余萬元,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并處罰金5萬元。該案也是迄今為止國內聚氨酯泡沫行業首起因違法使用ODS被判實刑的案件,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涉ODS違法行為“零容忍”的堅決態度。
近年來,生態環境部持續開展了ODS專項執法行動,通過嚴厲打擊違法行為,施加高壓震懾,堅定維護了全球臭氧層保護成果。生態環境部表示,還將一如既往嚴厲打擊違法生產、銷售、使用ODS行為,持續強化監督管理,對涉ODS違法行為,發現一起、查處一起,絕不姑息。